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修订《药品管理法》原料药认定以及有关法律 适用问题的复函 药监综法函〔2020〕423号
2020/7/13 15:40:47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
:
你局《关于对新〈药品管理法〉中原料药认定问题的请示》(鲁药监字〔2019〕48号)收悉
。经研究
,现函复如下
:
一
、关于原料药
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(修订草案)》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
,修订草案按照各方都认可的药品分类
,将药品定义中的药品种类进行概括式列举
。原料药仍按照药品管理
,应当遵守《药品管理法》的规定
。
二
、关于新修订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适用
新修订《药品管理法》主要按照药品的功效
,重新界定假药
、劣药
,并将原《药品管理法》“按照假药论处”“按照劣药论处”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
,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
、进口的药品
,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
,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
,单独作出规定
,明确禁止生产
、进口
、销售
、使用这些药品
,并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行政责任
。
在监管执法中
,发现应当批准未经批准的药品
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等违法情形的
,不能简单一律仅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
,应当综合案情
,判断是否存在有非药品冒充药品
、以此种药品冒充他种药品
、使用的原料药是否符合药用要求等违法情形
,构成假药或者劣药情形的
,应当按照生产
、进口
、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
。
三
、关于“从旧兼从轻”
《立法法》规定
,法律
、行政法规
、地方性法规
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
、规章不溯及既往
,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
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特别规定除外
。
对于新法施行前实施的违法行为
,新法施行后方发现或者查处的
,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
,应当对新旧法律中的行政处罚进行对比分析
,选择有利于相对人的法律规定
。
针对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具体案件的查处
,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情
,综合判断
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
,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
。发现上游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
,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通报相关地方监管部门
。
四
、其他问题
(一)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的
,应当结合原料药来源
、检验结果等
,对原料药供应商
、制剂生产商的行为进行综合判定
,依法处理
。(二)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
,只要故意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
,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
。但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并不意味着该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
;对于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
、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的
,应当按照行刑衔接的规定
,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
。
国家药监局综合司
2020年7月3日